永济市李市长抗法陷领导于不义被指“胡扯”!
编辑:asiarc • 发表时间:2011年10月22日 星期六 12:26 • 阅读:28,500 • 9 条评论
中国舆论监督网10月18日的一篇文章《李建武市长:少拿判决书唬我,我是政府!》发布后,引起了社会上很多人的关注,也引起了很多网友的猜测,一个县级市的常务副市长为何敢和法律叫板,在中级法院的执行协调会上口口声声说这样的大话:“少拿判决书唬我,我是政府!市中级法院要想执行,就必须请示运城市委主要领导”。本能地感觉到李建武似乎有市委主要领导撑腰,“吃定”了运城市中 级法院。

就在运城市内各种猜测沸沸扬扬的时候,10月21日,运城市又传来一个消息,运城市委书记高卫东表态:李建武是因为地方“安定”拒绝配合法院的执行,一旦因为这事不得已被免职,可以调整到其它 地方任职,而且只升不降…….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个简单的执行案件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中国舆论监督网在《李建武市长:少拿判决书唬我,我是政府!》发布前曾将上述内容致函运城市委、运城市政法委、市委宣传部等有关单位,目的就是想了解运城市委对此案的态度,但均没有回音。
为了核实市委高卫东书记对此事的态度,也为了核实这次投诉消息的真实性,记者拨打通了高卫东书记的手机,几次无人接听,无奈之下,记者给高书记发了短信,内容为:
运城市委高书记:关于永济市李建武副市长抗拒法院执行一事,我已通报你市,但没收到你任何回音。文章发到网上引起很大反映,今天又接到投诉称,你认为李建武是因为地方安定而拒绝法院执行, 一旦因为这事不得已被免职,可以调整其它地方任职,而且只升不降……为慎重考虑特致信向你核实,请回信。
在高书记没有回应的情况下,记者于10月21日下午拨打了运城市委王胜秘书长的电话说:
王秘书长你好,上次去你们那送过一份资料,没见过你,材料是给高书记的,内容是关于永济市李建武副市长抗拒法院执行的事,上次已经通报过了,没有收到你们的消息。
王秘书长说,你通过什么渠道给我打的电话,你对口是哪儿的?
记者回答说:我没有对口,我就是想告诉一下,我今天又接到了投诉信息说,意思是,高书记说李建武抗拒法院执行是因为地方安定而拒绝法院执行,一旦因为这事不得已被免职,你可以调整其它地方 任职,而且只升不降。为了慎重起见,我给高书记发了短信核实一下,但他没有回。为此又打电话给你跟你核实一下。

记者分别给运城市委书记、市中级法院何院长发了短信,但都没有回音。
王秘书长:你给高书记发了个短信?这个我不知道。你这样做不对,你舆论监督是为了解决问题,一个是人家有没有收到,再一个没回有没回的道理,你舆论监督,也有渠道。
记者:没回短信,通常的意思表示是默认了。政府官员必须接受人民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关于永济市李建武副市长拒绝法院执行”案件,你们市委一直没有态度。
王秘书长:永济市委有永济市委的态度,但不代表运城市委。
记者:永济市李建武副市长在运城市中级法院的协调会上就是这么说的,说是你们法院执行,必须要经过运城市委的同意。
王秘书长:胡扯!国家明确规定法院独立办案,包括法院院长都不能干涉办案。
记者:我们也是这样认为。
王秘书长:谁说要请示市委了?
记者:李建武在法院的协调会上公开说的,协调会都有记录。
王秘书长:法院依法办案请示什么高书记,简直没道理嘛!你想想有这个道理嘛!
记者:作为永济市的上级,你们知道永济市的做法错了,就应该批评纠正他们的错误做法。
王秘书长:我们就不知道这个事。我们市委的态度很明确,高书记办案非常公道。
几分钟后,王秘书长打电话过来说:你刚给我打电话,这个案件要依法办,没有任何干预的事。既然监督了,这是好事,就要公正。刚才我和永济市的陈书记通了电话,他说你们网上刊登的文章与事实不符。人家在会议上没有说过这番话。
记者:他不承认也不行,在中级法院的协调会上,永济市副市长在大庭广众之下就是这么说的,会上的很多人都听到了,都能证明。
王秘书长:我们高书记的公正廉洁在整个山西省都有影响的,他不会为司法上的一点小事去干预。
王胜秘书长言之凿凿称,市委包括高书记不会干预法院的执行,也没有说法院执行要经过他们的同意。
市委的态度非常明确,难道是永济市常务副市长李建武是拉虎皮做大旗恐吓运城市中级法院?
于是,记者拨打运城市中级法院的何振科院长的手机,希望能了解一下案件的情况,但打了几次,始终无人接听。于是记者便发了一条短信给何院长,但至发稿时没有回音。
运城市委对这起执行案件的态度非常明确“不干预法院的执行”,作为被执行所在地的永济市本应该带头遵纪守法,而李建武副市长所谓执行案件必须请示市委主要领导的一番牛气冲天的大话到头来竟然是子虚乌有的谎言。难道李建武吃了豹子胆了,竟敢陷上级领导于不义,江湖上讲话:你不想混了。

一级政府都有新闻发言人,他的言论才能代表政府。中国舆论监督网李新德你是否持有中国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有效采访证件?是否有合法的采访权?中国文化主管部门应该加强网站名称的管理,中国,华人,全球。。。。。。名称的滥用,严重扰乱了文化市场的秩序。有的网站片面收集材料,不经过调查,针对性地发表一些言论,激化矛盾,蒙骗一些不知真相的当事群众,影响,挑拨干群关系,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地位,不利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利和谐社会的发展。
是否持有署证是次要的。温总理说过人人都是记者,均可监督政府。核心文章内容是否属实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中国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分为:
采访权(隐性采访包括偷拍偷录和涉入式采访、拒绝采访 )
报道权:报道权是指新闻工作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自己获取的新闻、材料和数据,经过写作编辑后利用新闻传播媒介公开传播的权利。(采来能报、采来不能报、采来过后报)
舆论监督权(批评权、评论权)
优待权(交通、通讯方面)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
著作权:新闻工作者的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这些作品不管发表与否均受保护。
新闻工作者对新闻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两方面。精神权利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物质权利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没有取得新闻记者证的所谓采访的’记者*可以认定为假记者
新闻采访工作是有效实现人民群众获取知情权的职务行为,因此,新闻记者证只发给新闻机构的专职采编人员。我们所说的新闻机构包括新闻性报社、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 其中,新闻性报纸、期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由国家广电总局认定。 换发申领新版记者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闻纪律,遵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2.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3.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或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4.已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 不发证的范围: 1.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2.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者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 3.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以及没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编辑人员; 4.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李大记者的文章就是好,他身上那股子正气真让人敬佩!但遗憾的是,文章中“中建公司经历3年零8个月的艰难诉讼,取得了这一生效判决,并为此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和物力,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尽管不断受到马峰的多次威胁和干扰,高建中始终没有畏惧过,他相信政府,相信法律会为自己伸张正义,当面对永济市政府的无理干预时,高建中束手无策了”这一段文字表述中隐含的精彩故事,没有向公众交代清楚,其中故事可能远比你在这篇文章报道中的更让人震撼。为此建议李新德记者,将中建公司为取得山西省高级法院(2011)晋民终字140号这一生效民事判决书,历经3年零8个月艰难诉讼、付出巨大精力和物力、蒙受极大经济损失、不断受到马峰多次威胁和干扰的过程,详细采访报道,以便让公众对事件全过程予以了解,达到真正监督的效果。如若不然,人们有理由怀疑李新德的报道另有由头,因为中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建中,在运城市绝不是人们心目中的弱势群体。对这件事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其三的运城市公众期待着李新德记者的重量级报道,望不负众望。
知情者不得不说的话
今年的10月9日,我全程参加了市中级法院专门召开的执行协调会议,看了网上的文章和评论,我要说出我个人不得不说的话。
1、我自始至终全程参加会议,会议上只是听到了包括李建武在内的永济参会者一直在强调,复工领导组资金不属于宏力公司的可支配资金。并陈述了不可冻结的理由。自始至终都没听到李建武说过像文章中提到的“我是政府”这样的话。
2、作为知情人,我也知道我们中院里有个别法官收了高建中的钱,在极力为高建中出主意,想办法。那么这个李新德写出这样与事实极其不符的文章,是不是也收了高建中的钱。像这样的有钱人,用钱去收买记者,收买法官。如此,法律的公平,舆论的公平还存在吗?
3李建武是不是个好干部,我只是在听证会上见过一面就不得而知了,但从李建武在听证会上的发言中不难听出,他一直考虑的是一方群众的利益,考虑的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我非常敬佩他。
关于我市公园天下小区复工的有关情况说明
永济市政府网 http://www.yongji.gov.cn 2011-10-23 信息来源:永济人民政府
一、中建公司与宏力公司一案执行冻结的应是宏力公司的账户,而非复工领导组的账户
2008年,运城市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向运城中院诉称:2004年10月,其根据原电机厂厂长要求,将已取得的位于我市电机大街与河东大道相交处西北拐角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电机厂下属单位宏力公司。同年10月12日,宏力公司为中建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将该地块开发赢利的30%分给中建公司。现中建公司请求宏力公司根据承诺支付中建公司利润分红款3473479.8元及相应利息。宏力公司辩称:其从未向中建公司承诺过给予其土地开发收益分配,中建公司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不应作为定案证据。后中院判决宏力公司支付中建公司利润分红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宏力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中宏力公司应承担责任部分。判决生效后,因宏力公司拒不履行,中建公司于9月22日向运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9月29日,运城中院执行法官来我市建行,要求冻结永济市公园天下项目复工领导组(以下简称复工领导组)银行账户资金,复工领导组认为应冻结宏力公司而不是冻结复工领导组账户,属执行主体错误,并依法提出异议。10月9日运城中院组织了执行听证会,并依法作出仅冻结宏力公司账户的决定。
二、“永济市公园天下项目复工领导组”是为了解决“公园天下”项目遗留问题而成立的协调机构
2010年12月,永济市宏力公司法人代表马锋等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犯罪,被运城市公安局采取了司法强制措施,其公司账户及全部资金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导致正在建设的“公园天下”项目资金链完全断裂,施工企业停止施工,1562户购房户无法按期取得住房,多次上访,要求市委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此紧急情况下,为确保社会稳定,保护购房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永济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永济市公园天下项目复工领导组”,其成员均由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经费也由政府专项拨付,其主要职责就是协调处理“公园天下”购房户房屋建设及交付问题,确保如期将住房交给业主。并非市政府直接插手接管涉黑资产,更非政府利用涉黑资产搞非法经营。
三、“公园天下项目复工领导组”账户资金并非宏力公司资产
公园天下项目复工领导组成立以来,并未接收宏力公司任何资金或动产、不动产,宏力公司账户1000余万元资金仍然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为了确保复工项目顺利进行,复工领导组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因为宏力公司违约,无法给购房户办理按揭贷款,导致工程无法继续建设,后经复工领导组与购房户、施工企业多次协商,购房户同意个人先行交付部分房款,由复工领导组监管,成立专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复建施工单位工程款。购房户没有将钱款交给宏力公司,所以专用账户上资金所有权并非宏力公司所有。中建公司与宏力公司利润分配纠纷一案,根据法院生效判决,中建公司应该申请执行宏力公司资产,既然复工领导组专用账户不属于宏力公司所有,所以中建公司与宏力公司的债务纠纷不应冻结复工领导组的专用账户。
永济市公园天下项目复工领导组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藏此页】【打印】【关闭】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我要链接
Copyright 2009 www.yongj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晋ICP备09004383号
主办单位: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山西省永济市政府信息中心
能否接受情况说明采访,可以客观的阐述事情的缘由
采访行为固然是记者的一种特权,但并非就是记者的专权,凡是共和国公民都可以行使【舆论监督权】的
共和国公民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公务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条第7款:法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八条第6款:检察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任何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监督、批评和建议,否则,系严重的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违纪行为,必须接受党政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