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韵山水失法理 教师广健维权难
编辑:asiarc • 发表时间:2011年11月1日 星期二 15:55 • 阅读:760 • 3 条评论
秋后的广东信宜市,在经过了抗击暴雨山体滑坡特大自然灾害洗礼后,显得更加青山绿水,“神韵山水、魅力玉都”生态品牌更具亮点!然而,在该市金湖花园笫五开发小区西北入口处,建筑材料狼藉,尘烟世界,一位身穿旧衣褴褛的老教师面对着被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抢去的商品屋地,悲愤欲绝,泪水满面,形成极不协调的两个场景!
这位来自信宜市水口镇的教师钟广健力竭声哑地向人们诉说:因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仗势欺人,因地方司法不公正,其用几十年积蓄十多万元买的商品屋地化为乌有!真乃天灾易抗,人害难挡!
钟广健是一名人民教师,忠诚于国家教育事业,每月工资不到二千元,家中上有九十多岁的老母亲,下有无工作的妻、儿、女和孙子,全靠钟广健一人收入维持生计。钟广健几十年节衣缩食积存了十多万元想找个安居之处,于2006年9月27日他与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挂靠总代理梁德芳签订《购地协议书》,并依约付款,钟广健多次催促梁德芳办理国土证,但梁德芳说“三通一平”还未完全搞好,迟一些再办。眼见一年年过去,经梁德芳收款购地的很多业主都已办到证,却不给钟广健老师办手续。2007年底,开发区的工程基本完工,挂靠人梁德芳出具了办证通知书,但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不肯盖印。万般无奈之下钟广健寻求法律保护,把挂靠的梁德芳与被挂靠单位诉上法庭,然而,法庭却判决购地合同无效,在梁德芳失踪景况下,钟老师地丶财两空!
钟广健拿岀政府相关文件及梁德芳的《开发车九垌小区承包合同》与《挂靠协议书》对人们讲,金湖花园笫五开发小区项目是政府决策开发的,梁德芳挂靠也合理合法的,五开发小区其他众多业主与梁德芳成功交易也客观事实证明了梁德芳与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挂靠关系!
1997年11月9日,信宜市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国土厅[粤地政(1998)859号]文件,又根据茂名市国土局[茂地政(1998)277号]的文件精神,批准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开发车九垌小区。信宜市人民政府与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开发建设车九垌小区合同书》。
1997年11月25日,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梁德芳签订《开发车九垌小区承包合同》,2004年1月22日,梁德芳与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书》。
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将金湖花园第五开发小区(即车九垌开发小区)承包给梁德芳开发。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梁德芳签订的《开发车九垌小区承包合同》第一条约定:“1、甲方(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将与市府签订开发车九垌小区合同书的内容的责任全部转让给乙方(梁德芳),由乙方总承包。2、乙方包自筹资金去履行甲方与市府签订开发车九垌小区合同的责任,并按合同的要求,搞好本小区开发和建设。”《开发车九垌小区承包合同》第二条约定:“(一)甲方的现责任:1、甲方协助办理本开发小区各项目的有关部门的关系,以确保开发顺利进行。2、乙方在本开发区有偿出售土地,购地户向乙方交清一切款项后,甲方根据乙方的有关证明,负责出具土地使用通知书。”
事实胜于雄辩!梁德芳在开发车九垌小区土地的过程中,与罗青云、裴锦全等众多业主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梁德芳收款后,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按《挂靠协议书》和《开发车九垌小区承包合同》的约定在《土地转让申请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上加盖印章,结果他们都在国土部门办理建房用地许可证等手续。
2006年9月27日钟广健与开发区总代理梁德芳签订《购地协议书》。 2007年底,开发区的工程基本完工,挂靠人梁德芳出具了办证通知书,但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不肯盖印让钟广健到国土部门办理建房用地许可证等手续。
钟广健反映说,2008年3月,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挂靠人开发区总代理梁德芳失踪,钟广健持梁德芳的有关证明,再次到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要求盖印办证,可开发公司百般刁难,说谎话,提供假证据欺骗钟广健:一是谎称金湖花园的土地是本公司的,与梁德芳无关,可钟广健提供了开发公司与梁德芳签订的《开发车九垌小区承包合同》的证据对质,对方无话可说。二是提供假证据,以梁德芳签名的存根,谎称钟广健与梁德芳购买的那块地皮已抵押给地税局作为欠税款,钟广健又找到了地税局提供的抵押税款的是另一块地皮的证据,使对方无地自容。三是在法庭上开发公司代理人说假话,谎称钟广健购买的那块地皮还未征收,钟广健提供了梁德芳与村民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征地“收据”和“城建规划图”。证据面前,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有口难辩。
钟广健痛苦地告诉我们,因为他们一个失踪,另-个推御责任,在2008年3月18日将两被告告上法庭,可法庭不公正。这场官司历经四年多,开庭五次,判决四次,还未结案。庭审中,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无视法律,扰乱司法程序,将原告钟广健要求信宜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查封的地皮强占为已有。然而法庭却指鹿为马,对钟广健提供的证据不采信,对递交的申请不理,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盲目地判合同无效使其血本无归。目前,诉讼虽未果,但钟老师购的屋地已成为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临时仓库。
有人直率地告诉钟广健,你告也无用,谁叫你买了这么-块既近街囗又近大路的地,多人想要啊,人家财多势大,法院定帮他们不循法理!群众语言果然一语中的:2008年12月8日信宜市法院发出了(2008)信法民初字笫408号判决:一、确认原告钟广健与被告梁德芳于2006年9月26日签订的《购地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二、限被告梁德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返还土地使用权转让款156800元给钟广健赔偿该款自2006年9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钟广健。三、被告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钟广健的其他诉讼请求;2011年7月25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2011)茂中法民-终字第99号判决:一、维持信宜市人民法院(2010)信法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撤销信宜市人民法院(2010)信法民重第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一位资深的律师指明:对于合同无效的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认定合同效力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通过穷尽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合同无效的五种具体情形,即:(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极大地扭转了以前动辄以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以及违反地方法规而认定无效。纵覌钟广健购地协议过程并无欺诈丶损害他人利益及非法目的,整个金湖花园笫五开发小区通过梁德芳挂靠与承包开发成功,铁-样事实证明,地方政府是批准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开发该小区的,同时信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对梁德芳的承包与挂靠也是认可的。在同等条件下,如果钟老师的购地协议为无效的违法的,其他众多业主的购地协议均无效,那么地方政府国土部门的行为是违法还是腐败的??
钟广健老师愤怒地表示,他要抗争到底,他要维权到底,法律是否能公正解决,广大群众将拭目以待!

这体现了社会的不公正,不公平,财势权势仗势欺人,司法的腐败,受欺的只有我们这些无权也无钱的老师了。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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